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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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一、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您投保的保险计划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7[7]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相应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事故而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二、经保险公司核准豁免后,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开始豁免您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相关合同继续有效,但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支付了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 三、若主合同的保险费或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经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内所约定的疾病前发生变更,则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将作相应变更,同时在批注中载明。 四、在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附加合同提供三种豁免保险费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一、豁免保险费A型,其豁免的保险费即主合同的保险费; 二、豁免保险费B型,其豁免的保险费包括: (1)主合同的保险费; (2)主合同下所有长期且保险期间大于一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豁免保险费C型, (一)因患有重大疾病而豁免保险费的,其豁免的保险费包括: (1)主合同的保险费; (2)主合同下附加疾病保险以外的所有长期且保险期间大于一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